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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97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778號 債 權 人 品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泳家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智成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 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確認債務人為許智成是否有誤?(因與人力派遣報價確認單 立約人新千慶活動展覽有限公司不相符。)】,此項裁定已 於110年4月12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 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就其請求並未釋 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