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778號
債 權 人 品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余泳家
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許智成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
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確認債務人為許智成是否有誤?(因與人力派遣報價確認單
立約人新千慶活動展覽有限公司不相符。)】,此項裁定已
於110年4月12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惟債
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
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就其請求並未釋
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