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937號
債 權 人 星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長鴻興機械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
陳報債權人星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為何?
㈡陳報債務人長鴻興機械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
出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