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明諺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武雄
上
聲請人聲請
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詳細說明
系爭支票(票據號碼TCB0000000號)票據遺失
過程(請釋明支票為何在受款人公司遺失)
二、請確認
聲請狀附表付款人記載明諺造紙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
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支票付款人為銀行行
庫)。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