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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聲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催字第 1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東玖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東政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聲請狀附表就本件支票發票人公司負責人記載「蔡桂   成」是否有誤?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