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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催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21號 聲 請 人 鼎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宗興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本件聲請人為何人,並補正相符之印文。(*票據   法規定,「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聲請人為股   票發行公司,並非票據權利人) 二、請補繳新臺幣陸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