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21號
聲 請 人 鼎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羅宗興
上
聲請人聲請
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
本件聲請人為何人,並補正相符之印文。(*票據
法規定,「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聲請人為股
票發行公司,並
非票據權利人)
二、請補繳新臺幣陸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