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21號
聲 請 人 鼎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羅宗興
上
當事人聲請
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
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具狀確認聲請人及提出與聲請人相符之印文,此項裁定已於
同年月15日送達於聲請人,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二、
惟查,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