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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催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21號 聲 請 人 鼎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宗興 上當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具狀確認聲請人及提出與聲請人相符之印文,此項裁定已於 同年月15日送達於聲請人,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惟查,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