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全穎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弘元
上
聲請人聲請
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補正詳載票據資料(含發票人姓名、受款人、
發票日及到
期日)之警局報案證明
正本;台端報案證明記載票據號碼為
「支票號碼」,請一併更正為「
本票號碼」。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