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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催字第 2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宣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金蘭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向華南商業銀行豐原分行購買新臺幣12萬元之借方、   貸方傳票過院參辦。 二、請確認系爭支票發票人正確應為何人(台端聲請狀所載與票   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