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宣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金蘭
上
聲請人聲請
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向華南商業銀行豐原分行購買新臺幣12萬元之借方、
貸方傳票過院參辦。
二、請確認
系爭支票發票人正確應為何人(台端
聲請狀所載與票
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不符)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