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295號
聲 請 人 環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管永愷
上
聲請人聲請
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
系爭支票(票據號碼RD0000000號)發票人正確公司名
稱為何?(經濟部登記資料為「台」灣曼寧工程顧問股份有
限公司)如有錯誤,請盡速與付款行庫聯絡更正,並提出更
正後之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