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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催字第 2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295號 聲 請 人 環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永愷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系爭支票(票據號碼RD0000000號)發票人正確公司名   稱為何?(經濟部登記資料為「台」灣曼寧工程顧問股份有   限公司)如有錯誤,請盡速與付款行庫聯絡更正,並提出更   正後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