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催字第 3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339號 聲 請 人 長明商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高仁 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 院網站。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支票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339號 │ ├──┬────────┬─────────┬──────┬──────┬──────┬──┤ │編號│ 發票人負責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長明商務有限公司│台灣銀行台中港分行│110年4月15日│2,425元 │AQ0000000 │ │ │ │趙高仁 │ │ │ │ │ │ ├──┼────────┼─────────┼──────┼──────┼──────┼──┤ │002 │長明商務有限公司│台灣銀行台中港分行│110年6月10日│14,887元 │AQ0000000 │ │ │ │趙高仁 │ │ │ │ │ │ ├──┼────────┼─────────┼──────┼──────┼──────┼──┤ │003 │長明商務有限公司│台灣銀行台中港分行│110年6月20日│14,887元 │AQ0000000 │ │ │ │趙高仁 │ │ │ │ │ │ ├──┼────────┼─────────┼──────┼──────┼──────┼──┤ │004 │長明商務有限公司│台灣銀行台中港分行│110年6月30日│14,887元 │AQ0000000 │ │ │ │趙高仁 │ │ │ │ │ │ ├──┼────────┼─────────┼──────┼──────┼──────┼──┤ │005 │長明商務有限公司│台灣銀行台中港分行│110年7月10日│14,887元 │AQ0000000 │ │ │ │趙高仁 │ │ │ │ │ │ ├──┼────────┼─────────┼──────┼──────┼──────┼──┤ │006 │長明商務有限公司│台灣銀行台中港分行│110年7月20日│14,887元 │AQ0000000 │ │ │ │趙高仁 │ │ │ │ │ │ ├──┼────────┼─────────┼──────┼──────┼──────┼──┤ │007 │長明商務有限公司│台灣銀行台中港分行│110年7月30日│14,885元 │AQ0000000 │ │ │ │趙高仁 │ │ │ │ │ │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如 有錯誤請聯絡承辦股更正),確認無誤後,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 第三項參照)。 三、自公示催告之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滿主文第三 項申報權利期間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 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