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345號
聲 請 人 葆駿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江佩育
上
聲請人聲請
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
系爭支票正確票據號碼是否有英文字母BI?(台端
聲
請狀所載與銀行出具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不符)請盡速與付
款行庫聯絡,如有英文字母,請提出更正後之票據掛失止付
通知書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