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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催字第 3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374號 聲 請 人 呈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驤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系爭支票正確票據號碼英文字母究為「AJ」抑或「AT   」? 二、台端提出銀行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未蓋聲請人公司大   小章,請提出具有聲請人公司大小章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