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374號
聲 請 人 呈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清驤
上
聲請人聲請
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
系爭支票正確票據號碼英文字母究為「AJ」抑或「AT
」?
二、台端提出銀行出具之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未蓋聲請人公司大
小章,請提出具有聲請人公司大小章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