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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催字第 3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376號 聲 請 人 明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卿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本件具狀人為黃俊卿是否正確?(本件聲請人為明相   企業有限公司),請具狀更正,並補正聲請人公司印文(即大   小章)過院參辦。 二、請具狀釋明系爭支票之票據號碼(台端聲請狀載「一般支票   」)、付款行庫(應載明何分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