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376號
聲 請 人 明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俊卿
上
聲請人聲請
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
本件具狀人為黃俊卿是否正確?(本件聲請人為明相
企業有限公司),請具狀更正,並補正聲請人公司印文(即大
小章)過院參辦。
二、請具狀釋明
系爭支票之票據號碼(台端
聲請狀載「一般支票
」)、付款行庫(應載明何分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