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378號
聲 請 人 凌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烱煇
上
聲請人聲請
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姓名究為洪「炯」煇抑或洪「烱」
煇?
二、請具狀說明
系爭票據遺失過程(內容應包含何人為寄件人?
何人為收件人?)並釋明聲請人是否已收受系爭票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