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催字第 3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378號 聲 請 人 凌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烱煇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姓名究為洪「炯」煇抑或洪「烱」   煇? 二、請具狀說明系爭票據遺失過程(內容應包含何人為寄件人?   何人為收件人?)並釋明聲請人是否已收受系爭票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