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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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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催字第 3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379號 聲 請 人 鑫福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芷瑩 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 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依同法第 557條規定,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 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 之法院管轄。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查其所提之支票付款行庫為台灣 中小企業銀行和美分行,依上開法條之規定,應由臺灣彰化 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請求,顯有違誤 ,依職權將 本件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