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386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王國全之
遺產管理人
法定
代理人 趙子賢
上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
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
持有附表
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
院網站。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
│股票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386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01│寶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77ND160 │1 │1000│ │
├──┼───────────────┼──────────────┼───┼────┼───┤
│0002│寶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4NX200 │1 │135 │ │
├──┼───────────────┼──────────────┼───┼────┼───┤
│0003│寶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7NX3449 │1 │148 │ │
├──┼───────────────┼──────────────┼───┼────┼───┤
│0004│寶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8NX7325 │1 │256 │ │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如
有錯誤請聯絡承辦股更正),確認無誤後,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
第三項
參照)。
三、自公示催告之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滿主文第三
項申報權利期間之
翌日起算三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
具狀向本院聲請
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