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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催字第 3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390號 聲 請 人 元崎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鴻文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敘明票據遺失過程(內容應包含聲請人是否已收受系   爭支票(或信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