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397號
聲 請 人 海龍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佳玲
上
聲請人聲請
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
系爭支票發票人為何人?(台端
聲請狀發票人欄記載
帳號,
非發票人公司)
二、請具狀詳細說明票據遺失過程(內容應包含何人為寄件人?
何人為收件人?系爭支票最後
持有人為何人?)並說明支票
遺失於廠商管理室係指何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