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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催字第 3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397號 聲 請 人 海龍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佳玲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系爭支票發票人為何人?(台端聲請狀發票人欄記載   帳號,非發票人公司) 二、請具狀詳細說明票據遺失過程(內容應包含何人為寄件人?   何人為收件人?系爭支票最後持有人為何人?)並說明支票   遺失於廠商管理室係指何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