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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催字第 4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405號 聲 請 人 林詠哲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本件聲請人應為何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通知人   為詠隆五金有限公司,與聲請人不符),請確認並具狀更正   。 二、請具狀確認系爭支票正確票據號碼及付款人(應為付款行庫)   。 三、請提出向彰化銀行豐原分行購買新臺幣40,000元之借方、貸   方傳票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