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405號
聲 請 人 林詠哲
上
聲請人聲請
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
本件聲請人應為何人?(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通知人
為詠隆五金有限公司,與聲請人不符),請確認並具狀更正
。
二、請具狀確認
系爭支票正確票據號碼及付款人(應為付款行庫)
。
三、請提出向彰化銀行豐原分行購買新臺幣40,000元之借方、貸
方傳票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