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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催字第 4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405號 聲 請 人 詠隆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瑋君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規定得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 ,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及其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支票係 屬證券之一種,如欲為公示催告之聲請,依上開規定,亦應 以得背書轉讓者為限。(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100號民 事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票據號碼KB0000000號,發票人為彰化 商業銀行豐原分行,受款人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之 支票(以下簡稱系爭支票)聲請公示催告,依聲請人提出之 支票影本、彰化商業銀行民國110年4月23日本行支票申請書 (兼取款憑條)所載,系爭支票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字樣,依票 據法第144條準用第30條第2項規定,即屬不得依背書轉讓之 支票,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