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421號
聲 請 人 國策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進賢
上
聲請人聲請
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向元大商業銀行復興分行購買新臺幣75,000元之借方
、貸方傳票過院參辦。
二、請具狀說明
系爭支票是否業已交付受款人後遺失,抑或交付
受款人前遺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