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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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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催字第 4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421號 聲 請 人 國策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進賢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向元大商業銀行復興分行購買新臺幣75,000元之借方   、貸方傳票過院參辦。 二、請具狀說明系爭支票是否業已交付受款人後遺失,抑或交付   受款人前遺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