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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催字第 4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440號 聲 請 人 張蕙萍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依台端民國110年7月28日提出本件本行支票取款憑條記載,   購票人為嘉鴻工程有限公司,請釋明聲請人何以為本件票據   權利人? 二、若本件聲請人應為嘉鴻裝潢工程有限公司,請:   ㈠具狀更正聲請人為嘉鴻裝潢工程有限公司,並提出印文(    大小章)。   ㈡聯絡付款行庫,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為嘉鴻    裝潢工程有限公司,並提出更正後之影本(影本須加蓋銀    行戳章)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