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440號
聲 請 人 張蕙萍
上
聲請人聲請
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依台端民國110年7月28日提出
本件本行支票取款憑條記載,
購票人為嘉鴻工程有限公司,請釋明聲請人何以為本件票據
權利人?
二、若本件聲請人應為嘉鴻裝潢工程有限公司,請:
㈠具狀更正聲請人為嘉鴻裝潢工程有限公司,並提出印文(
大小章)。
㈡聯絡付款行庫,更正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為嘉鴻
裝潢工程有限公司,並提出更正後之影本(影本須加蓋銀
行戳章)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