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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催字第 4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489號 聲 請 人 合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傳福 代 理 人 張捷安律師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系爭二紙支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市政分行出具之票據   掛失止付通知正本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