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510號
聲 請 人 陳思偉即陳慶從之
繼承人
上
聲請人聲請
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陳慶從之
繼承人有無
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逕向
被繼承人
住所地所在法院(彰化地院)查詢辦理)
二、請提出億豐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歷次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