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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催字第 5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544號 聲 請 人 福珅通風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震宇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本件聲請之票據究為支票抑或本票(台端聲請狀   載與銀行出具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 二、請具狀確認系爭本票之到期日為何?(如未載到期日,請一   併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