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544號
聲 請 人 福珅通風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震宇
上
聲請人聲請
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
本件聲請之票據究為支票抑或
本票(台端
聲請狀
載與銀行出具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不符)。
二、請具狀確認
系爭本票之到
期日為何?(如未載到期日,請一
併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