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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催字第 5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577號
聲  請  人  黃庭筵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請確認本件聲請人記載黃庭筵是否有誤?(票據掛失止付通
    知書通知人為宅點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三、請提出向台北富邦國美分行購買新臺幣3萬元之借方、貸方
    傳票過院參辦。
四、請確認系爭票據究為「本行支票」抑或「銀行本票」,如有
    錯誤,請聯絡付款行庫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票據種類欄
    之記載,並提出更正後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影本須
    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