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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催字第 5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588號
聲  請  人  財進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添登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向臺灣銀行大甲分行購買新臺幣陸萬肆仟元之借方、
    貸方傳票過院參辦。
二、請確認本件聲請之票據,究為支票抑或本票?(台端出具票
    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票據種類欄記載「本票」是否正確,如
    有錯誤,請與銀行聯絡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並提出更
    正後之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
三、請具狀說明票據遺失過程(內容應包含票據是交付受款人前
    抑或交付受款人後遺失,票據權利是否有移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