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催字第588號
聲 請 人 財進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上
聲請人聲請
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向臺灣銀行大甲分行購買新臺幣陸萬肆仟元之借方、
貸方傳票過院參辦。
二、請確認
本件聲請之票據,究為支票抑或
本票?(台端出具票
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票據種類欄記載「本票」是否正確,如
有錯誤,請與銀行聯絡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並提出更
正後之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
三、請具狀說明票據遺失過程(內容應包含票據是交付受款人前
抑或交付受款人後遺失,票據權利是否有移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