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催字第658號
聲 請 人 天信國際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無記名證券或空白
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
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5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票據號碼AJ0000000號支票(以下簡稱
系爭支票)聲請公示催告。
經查,聲請人為發票人,依聲請人自陳系張支票於民國110年8月22日已信封袋裝,委託友人徐健瑋將信封袋交付予李志龍後,李志龍隔日打開發現信封袋,發現遺失系爭支票;
是以,依聲請人陳述意旨,系爭支票業經交付予李志龍,聲請人即
非票據權利人或最後持有票據之人,
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即不能准許。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