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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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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催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72號 聲 請 人 鎂金精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國民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規定得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 ,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及其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支票係 屬證券之一種,如欲為公示催告之聲請,依上開規定,亦應 以得背書轉讓者為限。(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100號民 事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票據號碼TPC0000000號,發票人為兆豐 國際商業銀行太平分行,受款人為國家中心科學研究院航空 研究所D帳戶之支票(以下簡稱系爭支票)聲請公示催告,惟 依聲請人提出之取款憑條所示,系爭支票記載禁止背書轉讓 字樣,依票據法第144條準用第30條第2項規定,即屬不得依 背書轉讓之支票,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