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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催字第 770 號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770號 聲 請 人 紘業汽車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王慧文
上 聲請人聲請 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請確認 系爭支票是否有英文字母?如有英文字母,請盡速 與付款行庫聯絡更正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並提出更正後 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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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