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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催字第 7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790號
聲  請  人  資晟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  中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向國泰世華銀行大雅分行購買新臺幣11萬元之借方
    、貸方傳票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