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洪貝克廣告企劃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乙彥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陳品綸即陳易昀即陳讚亮之
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冠妤即陳讚亮之
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彥伯即陳讚亮之繼承人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
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債務人陳讚亮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
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
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9年11月13日。
(二)權利種類: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72
0,000元。
(四)
存續期間:自民國80年6月3日至民國110年6月3日止
。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
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
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讚亮。
(十)其他登記事項:本最高限額抵押權已確定。
被繼承人即債務人陳讚亮於民國80年5月間提供名下如附表
之不動產,擔保其對台灣土地銀行之借款債務,
嗣台灣土
地銀行於95年5月間將
系爭抵押權及已確定之本金債權141
萬元讓與華南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被繼承人陳讚亮
於民國99年1月15日死亡,系爭房地於103年間皆由陳易昀
一人繼承取得,華南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108年間向
本院聲請調解,並與被繼承人陳讚亮之繼承人陳品綸即陳
易昀、陳冠妤、陳彥伯成立調解,
渠等3人應於繼承被繼承
人陳讚亮之遺產範圍內,
連帶給付本金143萬元及利息、違
約金等。嗣華南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又於109年8月間
將系爭抵押權及已確定之本金債權141萬元、利息、違約金
等權利讓與聲請人。聲請人受讓系爭抵押權及債權
迄今,
相對人仍未再清償分文。雖債務人陳讚亮已死亡,如附表
所示不動產因分割繼承登記與相對人,其抵押權不因此而
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借據、
切結書、授信約定書、本院
債權憑證、
債權讓與證
明書及他項權利移轉契約書、調解程序筆錄、債權額確定證
明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
存證信函及回執、土地
暨建物登記
謄本、債務人除戶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及
繼承
系統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
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
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
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
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
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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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市│ 西區 │公館 │ │ 158-76 │1,072.00 │100000分之 │
│ │ │ │ │ │ │ │87 │
├─┼───┼────┼───┼───┼──────┼─────┼──────┤
│2│臺中市│ 西區 │公館 │ │ 158-119 │ 634.00 │100000分之 │
│ │ │ │ │ │ │ │87 │
├─┼───┼────┼───┼───┼──────┼─────┼──────┤
│3│臺中市│ 西區 │公館 │ │ 158-120 │ 702.00 │100000分之 │
│ │ │ │ │ │ │ │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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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4399│臺中市西區公館│主要用途:辦公室 │三層: │陽台: │100000分│
│ │ │段158-76、158 │、商場 │ 1,625.58│ 103.15│之1292 │
│ │ │-119、158-120 │主要建材:鋼骨鋼 │合計: │ │ │
│ │ │地號 │ 筋混凝土造 │ 1,625.58│ │ │
│ │ ├───────┤層 數:22層 │ │ │ │
│ │ │臺中市西區五權│ │ │ │ │
│ │ │路1-67號三樓 │ │ │ │ │
├─┴──┴───────┴────────┴──────┴─────┴────┤
│共有部分:臺中市○區○○段○○○○○號,面積6,108.7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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