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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拍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5號 聲 請 人 洪貝克廣告企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乙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明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又 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96年9月2 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另依 民法第869條之規定,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如經分割或讓 與之一部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黃明泉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擔保第三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於相對人 之債權,設定新臺幣(下同)3,41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 抵押權(以下簡稱系爭抵押權),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 違約金,經登記在案,相對人黃明泉於民國(下同)80年 6月 14日向第三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 2,840,000元 ,清償日期為民國95年 6月14日,詎相對人屆期不為清償, 尚欠本金2,041,042元。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5年5 月19日將系爭抵押權及已確定之本金債權2,041 ,042元讓與 第三人華南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另華南金資產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於109年7月31日將系爭抵押權及已確定之本金債 權讓與第三人陳松林,陳松林復於 109年9月1日又將系爭抵 押權及已確定之本金債權讓與於聲請人,經設定登記如下之 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二)權利種類: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全部。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41 0,000元。 (五)存續期間:自民國80年6月3日至民國110年6月3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黃明泉。 詎迄今聲請人仍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 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 記謄本、借據、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額確定證明書、存證 信函及回執、切結書、授信約定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 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 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 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 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 臺中 │ 西區 │ 公館 │ │ 000-0000 │ 1,072 │100000分之130 │ ├─┼───┼────┼───┼───┼──────┼─────┼───────┤ │2│ 臺中 │ 西區 │ 公館 │ │ 000-0000 │ 634 │100000分之130 │ ├─┼───┼────┼───┼───┼──────┼─────┼───────┤ │3│ 臺中 │ 西區 │ 公館 │ │ 000-0000 │ 702 │100000分之130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要│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建築材料及用│ │ │號│ │ │ │合 計 │途 │ 範圍 │ ├─┼──┼───────┼──────────┼───────┼──────┼────┤ │1│4399│臺中市西區公館│主要用途:辦公室、商 │三層:1,625.58 │陽台:103.15 │100000分│ │ │ │段000-0000、15│ 場 │合計:1,625.58 │ │之1922 │ │ │ │8-0119、158-01│主要建材:鋼骨鋼筋混 │ │ │ │ │ │ │20地號 │ 凝土造 │ │ │ │ │ │ ├───────┤層數:22層 │ │ │ │ │ │ │臺中市西區五權│ │ │ │ │ │ │ │路1-67號三樓 │ │ │ │ │ ├─┴──┴───────┴──────────┴───────┴──────┴────┤ │共有部分:公館段4459建號,面積:6,108.7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95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