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5號
聲 請 人 洪貝克廣告企劃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乙彥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黃明泉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
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又
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96年9月2
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
適用之,另依
民法第869條之規定,以抵押權
擔保之債權,如經分割或讓
與之一部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黃明泉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擔保
第三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於相對人
之債權,設定新臺幣(下同)3,41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
抵押權(以下簡稱
系爭抵押權),約定有利息、
遲延利息及
違約金,經登記在案,相對人黃明泉於民國(下同)80年 6月
14日向第三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 2,840,000元
,清償日期為民國95年 6月14日,
詎相對人屆期不為清償,
尚欠本金2,041,042元。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5年5
月19日將系爭抵押權及已確定之本金債權2,041 ,042元讓與
第三人華南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另華南金資產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於109年7月31日將系爭抵押權及已確定之本金
債
權讓與第三人陳松林,陳松林
復於 109年9月1日又將系爭抵
押權及已確定之本金債權讓與於
聲請人,經設定登記如下之
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二)權利種類: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全部。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41
0,000元。
(五)
存續期間:自民國80年6月3日至民國110年6月3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黃明泉。
詎
迄今聲請人仍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
償。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
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土地
暨建物登
記謄本、借據、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額確定證明書、
存證
信函及回執、
切結書、授信約定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
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
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
惟相對人於
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
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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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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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中 │ 西區 │ 公館 │ │ 000-0000 │ 1,072 │100000分之130 │
├─┼───┼────┼───┼───┼──────┼─────┼───────┤
│2│ 臺中 │ 西區 │ 公館 │ │ 000-0000 │ 634 │100000分之130 │
├─┼───┼────┼───┼───┼──────┼─────┼───────┤
│3│ 臺中 │ 西區 │ 公館 │ │ 000-0000 │ 702 │100000分之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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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要│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建築材料及用│ │
│號│ │ │ │合 計 │途 │ 範圍 │
├─┼──┼───────┼──────────┼───────┼──────┼────┤
│1│4399│臺中市西區公館│主要用途:辦公室、商 │三層:1,625.58 │陽台:103.15 │100000分│
│ │ │段000-0000、15│ 場 │合計:1,625.58 │ │之1922 │
│ │ │8-0119、158-01│主要建材:鋼骨鋼筋混 │ │ │ │
│ │ │20地號 │ 凝土造 │ │ │ │
│ │ ├───────┤層數:22層 │ │ │ │
│ │ │臺中市西區五權│ │ │ │ │
│ │ │路1-67號三樓 │ │ │ │ │
├─┴──┴───────┴──────────┴───────┴──────┴────┤
│共有部分:公館段4459建號,面積:6,108.7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95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