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6號
聲 請 人 洪貝克廣告企劃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乙彥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陳吉雄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
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又
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96年9月
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
適用之,另依
民法第869條之規定,以抵押權
擔保之債權,如經分割或讓
與之一部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
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109年11月13日。
(二)權利種類: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1,200,000元
。
(四)
存續期間:自080年06月03日至110年06月03日。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
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
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吉雄。
嗣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吉雄於民國(下同)80年6月14日向
第
三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
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95年6月14日,而
上開第三人之本金
最高限額抵押權於95年5月19日將已確定之本金債權550,352
元讓與第三人華南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另華南金資產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109年8月31日將上開已確定之本金
債權
讓與於聲請人,故依上開法條之規定,其抵押權不受影響。
詎屆期聲請人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
切結書、授信約定書、債權讓與
證明書、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
債權憑證、債權額確定
證明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
存證信
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土地
暨建物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
惟依
前揭法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且已據本院
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
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
逾期
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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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平方公尺│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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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 ○○區 ○○○段│ │158-76 │1,072 │100000分之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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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臺○ ○○區 ○○○段│ │158-119 │634 │100000分之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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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臺○ ○○區 ○○○段│ │158-120 │702 │100000分之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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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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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99│臺中市西區公館│辦公室,商場 │三層: │陽台: │100000分│
│ │ │段158-79、158 │鋼骨鋼筋混凝土造│1,625.58 │103.15 │之687 │
│ │ │-119、158-120 │022層 │合計: │ │ │
│ │ │地號 │ │1,625.58 │ │ │
│ │ ├───────┤ │ │ │ │
│ │ │臺中市西區五權│ │ │ │ │
│ │ │路1-67號三樓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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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號;面積:6,108.7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
│100000分之49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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