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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拍字第 2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蔣麗琴 債 務 人 天鯨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麗琴 債 務 人 陳茂錦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蔣麗琴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蔣麗琴、陳茂錦之債權,經 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5年11月15日。 (二)權利種類: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全部。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0,0 00,000元正。 (五)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蔣麗琴,陳茂錦。 又相對人蔣麗琴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 人對於債務人蔣麗琴、陳茂錦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 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6年9月27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2,000,000元。 (四)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 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 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 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 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 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 計算。 (九)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 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 償。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 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 之保險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蔣麗琴、陳茂錦,債務額比 例:全部。 嗣⑴債務人陳茂錦於民國96年2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14,450, 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16年2月27 日,⑵債務人陳茂錦於民國103年11月19日邀同債務人蔣麗 琴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3,5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 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08年11月19日,⑶債務人天鯨食 品有限公司於民國105年8月31日邀同債務人蔣麗琴、陳茂錦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4,0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 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07年4月30日,⑷債務人天鯨食品有 限公司於民國106年4月28日邀同債務人蔣麗琴、陳茂錦為連 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4,0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 ,清償日期為民國107年12月28日,⑸債務人天鯨食品有限 公司於民國106年9月27日邀同債務人蔣麗琴、陳茂錦為連帶 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 清償日期為民國108年5月27日,皆約定如未按月付本息,即 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⑴民國110年4月27日⑵民國110 年5月19日⑶民國110年6月30日⑷民國110年6月28日⑸民國 110年6月27日起即均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 本金⑴7,813,855元⑵1,452,260元⑶526,317元⑷1,979,578 元⑸1,602,497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據、帳卡、土地暨建 物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 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 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 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 ○○區 ○○○段│五小段│7 │ │151 │全部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257 │臺中市東區忠孝│住工用 │一層:33.06 │陽台:17.82│全部 │ │ │ │段五小段7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二層:47.58 │屋頂突出物│ │ │ │ ├───────┤004層 │三層:47.58 │:9.21 │ │ │ │ │臺中市東區大勇│ │四層:47.58 │ │ │ │ │ │街151號 │ │騎樓:14.53 │ │ │ │ │ │ │ │地下層:62.25│ │ │ │ │ │ │ │合計:252.58 │ │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2│258 │臺中市東區忠孝│住商用 │一層:35.32 │陽台:17.82│全部 │ │ │ │段五小段7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二層:53.85 │屋頂突出物│ │ │ │ ├───────┤004層 │三層:53.85 │:8.8 │ │ │ │ │臺中市東區大勇│ │四層:53.85 │ │ │ │ │ │街153號 │ │騎樓:14.53 │ │ │ │ │ │ │ │地下層:62.25│ │ │ │ │ │ │ │合計:273.65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