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松岳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蔣麗琴
債 務 人 天鯨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麗琴
債 務 人 陳茂錦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
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蔣麗琴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
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蔣麗琴、陳茂錦之債權,經
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5年11月15日。
(二)權利種類: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全部。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0,0
00,000元正。
(五)
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
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
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蔣麗琴,陳茂錦。
又相對人蔣麗琴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
人對於債務人蔣麗琴、陳茂錦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
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6年9月27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2,000,000元。
(四)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
清償)及將來在本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
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
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
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
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
計算。
(九)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
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
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
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
損害賠
償。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
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
之保險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蔣麗琴、陳茂錦,債務額比
例:全部。
嗣⑴債務人陳茂錦於民國96年2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14,450,
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16年2月27
日,⑵債務人陳茂錦於民國103年11月19日邀同債務人蔣麗
琴為連帶
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3,5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
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08年11月19日,⑶債務人天鯨食
品有限公司於民國105年8月31日邀同債務人蔣麗琴、陳茂錦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4,0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
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07年4月30日,⑷債務人天鯨食品有
限公司於民國106年4月28日邀同債務人蔣麗琴、陳茂錦為連
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4,0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
,清償日期為民國107年12月28日,⑸債務人天鯨食品有限
公司於民國106年9月27日邀同債務人蔣麗琴、陳茂錦為連帶
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
清償日期為民國108年5月27日,皆約定如未按月付本息,即
喪失
期限利益。
詎債務人自⑴民國110年4月27日⑵民國110
年5月19日⑶民國110年6月30日⑷民國110年6月28日⑸民國
110年6月27日起即均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
本金⑴7,813,855元⑵1,452,260元⑶526,317元⑷1,979,578
元⑸1,602,497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
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據、帳卡、土地
暨建
物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
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
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
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
該通知後,逾期
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
首揭規定,本件聲請
,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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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 ○○區 ○○○段│五小段│7 │ │151 │全部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257 │臺中市東區忠孝│住工用 │一層:33.06 │陽台:17.82│全部 │
│ │ │段五小段7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二層:47.58 │屋頂突出物│ │
│ │ ├───────┤004層 │三層:47.58 │:9.21 │ │
│ │ │臺中市東區大勇│ │四層:47.58 │ │ │
│ │ │街151號 │ │騎樓:14.53 │ │ │
│ │ │ │ │地下層:62.25│ │ │
│ │ │ │ │合計:252.58 │ │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2│258 │臺中市東區忠孝│住商用 │一層:35.32 │陽台:17.82│全部 │
│ │ │段五小段7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二層:53.85 │屋頂突出物│ │
│ │ ├───────┤004層 │三層:53.85 │:8.8 │ │
│ │ │臺中市東區大勇│ │四層:53.85 │ │ │
│ │ │街153號 │ │騎樓:14.53 │ │ │
│ │ │ │ │地下層:62.25│ │ │
│ │ │ │ │合計:273.65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