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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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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拍字第 2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黃冠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建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建吉企業有限公司 債務人兼上 沈淳津即沈美玲 列法定代理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105年3月31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 36,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10年3月28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借款、墊款、票據、保 證(即債務人為他人保證之債務)、應收帳款承購契約 、特約商店契約所負之債務。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息(率)計算 。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息(率) 計算。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 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 抵押物(權)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 償。 4.因債務人向抵押權人辦理約定之債權種類所生之手 續費。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建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建 吉企業有限公司、沈淳津即沈美玲,債務額比例: 全部。 三、嗣債務人建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建吉企業有限公司、沈淳 津即沈美玲於民國105年3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30,000,000元 ,清償日期為民國110年3月28日,利息按法定利率計算,逾 期按日計付違約金。詎債務人屆期未為清償,計尚欠本金 30,000,00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 抵押物以資受償。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兼作借據) 、本票、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741號支付命令暨其確定證 明書等影本為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 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 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 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 ,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 │臺中 │大雅區 │自立 │ │ 363-5 │無│ 26.00 │ 全部 │ ├─┼───┼────┼───┼───┼──────┼─┼─────┼──────┤ │2 │臺中 │大雅區 │自立 │ │ 439-3 │無│ 297.00 │ 全部 │ ├─┼───┼────┼───┼───┼──────┼─┼─────┼──────┤ │3 │臺中 │大雅區 │自立 │ │ 440 │無│ 165.00 │ 全部 │ ├─┼───┼────┼───┼───┼──────┼─┼─────┼──────┤ │4 │臺中 │大雅區 │自立 │ │ 440-10 │無│ 8.00 │ 全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