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68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蕭淳陽
相 對 人 林芹盈即林琳蓁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陳人傑
債 務 人 力詮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潭水
債 務 人 力傑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潭水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而
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
抵押權所
準用,此
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
1條之17等規定自明。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
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
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
權(最高法院74年臺抗字第431號判例
參照)。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第三人陳主祐(即原設定之義務人)於
民國104年9月1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
其與債務人力詮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力傑金屬有限公司對
聲
請人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42,000,000元之最高
限額抵押權,而經登記在案,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104年9月11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42,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134年9月8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
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
、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
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
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
契約。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
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
(九)
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
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
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
抵押物之費用。3.因
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
損害賠償。
4.因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
生之手續費。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自墊
付日起依民法規定之遲延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人傑、力詮興業股份有限
公司、力傑金屬有限公司,債務額比例:皆為全部
。
三、
嗣第三人陳主祐於民國107年12月25日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陳人傑,此有土地建築改良物抵
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
可稽。⑴債務人力詮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等於108年7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4,900,000元,清償日期為
113年7月31日,此有借據一紙
在卷可稽,並於109年1月30日
復借款25,000,000元,且立有面額2500萬元、未載到期日之
本票乙紙,均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應按月繳納
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
期限利益。另⑵債務人力傑金
屬有限公司等於108年7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5,000,000元,
清償日期為113年7月31日,此有借據一紙在卷可稽,並另於
109年1月30日復借款10,000,000元,且立有面額1000萬元、
未載到期日之本票乙紙,均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
詎債
務人等均未按時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合
計46,821,217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而陳人傑於
民國109年7月13日因夫妻
贈與將如土地附表所示編號1至3及
如附表所示之建物,不動產移轉
所有權登記予相對人林芹盈
即林琳蓁,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
四、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
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
暨建物登記謄本、
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借據、本票、放款
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
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
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
惟相對人
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
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
首揭
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五、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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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 │臺中 ○○○區 ○○路 │ │ 527 │169.27 │全部(所有權 │
│ │ │ │ │ │ │ │人:林芹盈) │
├─┼───┼────┼───┼───┼────────┼─────┼──────┤
│2 │臺中 ○○○區 ○○路 │ │ 528 │345.32 │全部(所有權 │
│ │ │ │ │ │ │ │人:林芹盈) │
├─┼───┼────┼───┼───┼────────┼─────┼──────┤
│3 │臺中 ○○○區 ○○路 │ │ 529 │240.82 │全部(所有權 │
│ │ │ │ │ │ │ │人:林芹盈) │
├─┼───┼────┼───┼───┼────────┼─────┼──────┤
│4 │臺中 ○○○區 ○○路 │ │ 412 │102.18 │全部(所有權 │
│ │ │ │ │ │ │ │人:陳人傑) │
├─┼───┼────┼───┼───┼────────┼─────┼──────┤
│5 │臺中 │沙鹿區 │晉江東│ │ 1005 │986.04 │全部(所有權 │
│ │ │ │ │ │ │ │人:陳人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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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245 │臺中市沙鹿區六│商業用 │一層:309.27│ │全部(所 │
│ │ │路段528地號 │加強磚造 │ │ 無 │有權人:│
│ │ ├───────┤水泥地床 │ │ │林芹盈) │
│ │ │臺中市沙鹿區平│石棉瓦頂 │ │ │ │
│ │ │等七街11號 │一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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