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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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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票字第 17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734號 聲 請 人 駿曜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維哲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洪世聰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事項及事實理由相對人簽發本票金額237132元是否   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