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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票字第 1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台灣貝斯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柏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曹淑芬即皇宇水電工程行、「廖俊皇」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示日為何?(因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㈡確認附表「兌付日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之。(是否欲記載本票「到期日」?)。   ㈢對背書人廖俊皇聲請本件「本票裁定」是否有誤?如有誤    載,請具狀更正之。(按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本票強制執行    ,僅得對「發票人」為之,對本票「發票人以外之人」,    即不得援用該法條規定,對之聲請裁定准許執行。聲請人    尚不得逕對背書人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