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台灣貝斯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志柏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曹淑芬即皇宇水電工程行、「廖俊皇」
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示日為何?(因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㈡確認附表「兌付日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之。(是否欲記載本票「到
期日」?)。
㈢對
背書人廖俊皇聲請
本件「
本票裁定」是否有誤?如有誤
載,請具狀更正之。(
按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本票強制執行
,僅得對「發票人」為之,對本票「發票人以外之人」,
即不得援用該法條規定,對之聲請裁定准許執行。聲請人
尚不得逕對背書人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