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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票字第 18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866號 聲 請 人 吉麗蔬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譯韻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楊逢遠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事項相對人簽發本票金額「新臺幣壹拾柒捌仟元」   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確認葉譯韻究為「聲請人」或「僅為吉麗蔬果有限公司之法   定代理人」? 三、請提出相對人「楊逢遠」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   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