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866號
聲 請 人 吉麗蔬果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譯韻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楊逢遠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事項相對人簽發本票金額「新臺幣壹拾柒捌仟元」
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確認葉譯韻究為「聲請人」或「僅為吉麗蔬果有限公司之
法
定代理人」?
三、請提出相對人「楊逢遠」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
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