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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票字第 19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950號 聲 請 人 霖賞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水木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王宜芊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聲請事項所載利息自「發票日起算」是否有誤,請查   明更正。(因與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109年9月10日不相符)   ㈡確認聲請事項所載附表所示「編號1至編號8」之本票是    否誤載,請查明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