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952號
聲 請 人 星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蔡惠仙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具狀陳報聲請人之法定
代理人之姓名、
住所,因臺端
聲
請狀當事人欄未載
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㈡請確認
本件欲請求
支付命令或
本票裁定?因臺端聲請狀內
載明「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又請求原因及事實欄記載為
依據票據法規定…,如為誤繕,應具狀更正。
㈢請提出本票原本(票據號碼:WG0000000、WG0000000、WG0
000000、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六紙,以供
本院審核。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