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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票字第 19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952號 聲 請 人 星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蔡惠仙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具狀陳報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因臺端聲    請狀當事人欄未載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㈡請確認本件欲請求支付命令或本票裁定?因臺端聲請狀內    載明「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又請求原因及事實欄記載為    依據票據法規定…,如為誤繕,應具狀更正。   ㈢請提出本票原本(票據號碼:WG0000000、WG0000000、WG0    000000、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六紙,以供    本院審核。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