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2254號
聲 請 人 劉淑瑛
相 對 人 中源海事工程有限公司即福爾摩沙港灣工程有限公
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彬森
上
當事人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日簽發之本票(票據號碼:WG00
00000)內載憑票交付
聲請人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准予
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4年11月10日簽
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票據號碼:WG0000000),內
載新臺幣2,000,000元,到
期日109年11月10日,
詎經提示後
,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
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
本件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
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
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