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2995號
聲 請 人 道霖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莊桂芬
相 對 人 林宏澤
上
當事人間聲請
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經提示未獲付款,
爰提出本票4件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
本件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
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
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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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110年度司票字第29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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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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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9年11月30日 │100,000元 │109年12月15日 │2183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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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9年11月30日 │100,000元 │110年1月15日 │218324 │ │
├──┼───────────┼─────────┼───────────┼────────┼──┤
│003 │109年11月30日 │100,000元 │110年2月15日 │2183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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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109年11月30日 │100,000元 │視為未記載(原記載到期 │218323 │ │
│ │ │ │日經塗改為110年3月15日│ │ │
│ │ │ │,因未於改寫處簽名或蓋│ │ │
│ │ │ │章不生改寫效力,又改寫│ │ │
│ │ │ │前之到期日無法辨識,應│ │ │
│ │ │ │視為無到期日之記載) │ │ │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