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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票字第 29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2995號 聲 請 人 道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桂芬 相 對 人 林宏澤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4件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 │本票附表: 110年度司票字第2995號│ ├──┬───────────┬─────────┬───────────┬────────┬──┤ │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 │ │ ├──┼───────────┼─────────┼───────────┼────────┼──┤ │001 │109年11月30日 │100,000元 │109年12月15日 │218322 │ │ ├──┼───────────┼─────────┼───────────┼────────┼──┤ │002 │109年11月30日 │100,000元 │110年1月15日 │218324 │ │ ├──┼───────────┼─────────┼───────────┼────────┼──┤ │003 │109年11月30日 │100,000元 │110年2月15日 │218325 │ │ ├──┼───────────┼─────────┼───────────┼────────┼──┤ │004 │109年11月30日 │100,000元 │視為未記載(原記載到期 │218323 │ │ │ │ │ │日經塗改為110年3月15日│ │ │ │ │ │ │,因未於改寫處簽名或蓋│ │ │ │ │ │ │章不生改寫效力,又改寫│ │ │ │ │ │ │前之到期日無法辨識,應│ │ │ │ │ │ │視為無到期日之記載) │ │ │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