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票字第 3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312號 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詰祥有限公司、旺旺瓏國際有限公司、 儷瑞寶飾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事實理由本票到期日為「見票即付」之記載是否有誤?   請陳報正確到期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