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3216號
聲 請 人 和順興建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金裕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東嵩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林東村准
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台端
聲請狀當事人欄未載明相對人東嵩開發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為何?請具狀陳報。
㈡請臺端提出聲請狀
所稱之附表,因台端聲請狀內未見其附
表,無法得知其提示日(因臺端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
應具狀陳報其附表。
㈢請確認
本件請求利率為「周年利率百分之6%」是否為正確
?抑或是周年利率百分之6?請具狀陳報正確之利率。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