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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票字第 32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3220號 聲 請 人 高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基邦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威達鋼構有限公司、蘇偉銓、蔡敏安准 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區分對6張本票各自請求金額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