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3220號
聲 請 人 高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基邦
相 對 人 威達鋼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蘇偉銓
人
相 對 人 蔡敏安
上
當事人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
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經提示未獲付款,
爰提出本票
6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
本件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
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
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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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110年度司票字第322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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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請 求 金 額 │ 到
期 日 │ 利 息 起
迄 日 │ 年 利 率 │票 據 號 碼│備考│
│ │ │ 新 臺 幣 │ 新 臺 幣 │ │ │ (百 分 比) │ │ │
│ │ │ │ │ │ │ │ │ │
├──┼────────┼────────┼────────┼────────┼────────────┼─────────┼───────┼──┤
│001 │109年8月30日 │50,000元 │20,000元 │未載 │110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六 │WG0000000 │ │
├──┼────────┼────────┼────────┼────────┼────────────┼─────────┼───────┼──┤
│002 │109年9月30日 │50,000元 │50,000元 │未載 │110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六 │WG0000000 │ │
├──┼────────┼────────┼────────┼────────┼────────────┼─────────┼───────┼──┤
│003 │109年10月30日 │50,000元 │50,000元 │未載 │110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六 │WG0000000 │ │
├──┼────────┼────────┼────────┼────────┼────────────┼─────────┼───────┼──┤
│004 │109年11月30日 │50,000元 │50,000元 │未載 │110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六 │WG0000000 │ │
├──┼────────┼────────┼────────┼────────┼────────────┼─────────┼───────┼──┤
│005 │109年12月30日 │50,000元 │50,000元 │未載 │110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六 │WG0000000 │ │
├──┼────────┼────────┼────────┼────────┼────────────┼─────────┼───────┼──┤
│006 │110年1月30日 │50,000元 │50,000元 │未載 │110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六 │WG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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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