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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票字第 34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3439號 聲 請 人 神港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國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茗韶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請求利率為何?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