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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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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票字第 35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3582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新怡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程騰 相 對 人 陳林亨 相 對 人 陳二民 相 對 人 傅瑞玲 相 對 人 陳盈雅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 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仟捌佰萬元,其中新臺幣壹仟陸佰捌拾萬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9年12月15日共 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新臺幣18,000,00 0元,到期日民國110年5月31日,經提示後,尚有如主文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